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和谐社会中的生活形态是一种诚信生活,它是人类有史以来一直向往和追求的生活形态,因而也是一种生活境界。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如果说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出现建构诚信生活的历史条件下话,那么,我们今天拥有了一个历史性机遇,能够把诚信生活的理想转化为现实。在我们对诚信生活的追求中,公务员行为选择中的诚信是一个起点,也是一种引领整个社会走向诚信生活境界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诚信;诚信生活;公务员;行为选择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省铜山县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1-0059-05[收稿日期]2005-11-23
一、诚信是一种生活形态
近代以来,人们更多地从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这给了人以科学地把握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印象。实际上,人们的利益关系能否得到良性发展,人们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和持续的实现,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是否有益于走向一个健全与和谐的社会发展进程,都取决于诚信原则能否得到遵从。只有当人们在交往中拥有了诚信的内容和遵从了诚信的原则,才会赢得互惠互利的交往结果。因而,讲诚信是对人的基本要求,在每一个社会及其每一个历史阶段中,诚信的原则都是人在行为选择中需要遵从的第一原则,“没有至少一定程度的诚信,个人就站立不起来。说出话来没人信你,连你自己也会感到怀疑、感到绝望。你自己成了前后不一、言行不符的断片。而不是一个完整的人,更不要说谎言和不守诺将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他在道德上属于恶这样一种基本性质了”[1](P138)。
在近代以来的工具主义视角中,诚信更多地被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有用的工具来认识。在这种视角中,诚信对于人们之间的交往,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是有用的。所以,它要求人们遵从诚信的原则,要求人们做人做事讲诚信。这实际上是看到了诚信的工具价值。与此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把诚信看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根据这一观点,诚信是人的德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是人,就要讲诚信。而且,人的良好的社会生活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人也只有讲诚信、拥有诚信的德性和按照诚信的原则做事,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这两种观点分别被概括为“手段论”和“目的论”。其实,诚信之于人,就像水之于鱼,水既不是鱼生存的手段、工具,也不是鱼用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说,就诚信之于人,既不应当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利用的工具,也不应是人为了证明自己作为完整的人存在的标志。诚信是人的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就像鱼应当生活在水中一样,人也就应当生活在诚信的氛围之中,诚信的生活以及支持这种生活的诚信行为,本来就应当是从属于人的。至于在每一个社会以及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中都可以看到的那些不讲诚信甚至破坏诚信的人与事,都是人的生活的异化,是由于一些非人的因素冲击和破坏了人的诚信生活之本然形态。因而,我们研究诚信、倡导诚信,实际上所表达的是回归人的本真生活形态的愿望和要求。
“诚信”一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诚;二是对他人的信。诚是对自己而言的,朱熹解释“诚”时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2](《中庸章句》);“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3](卷19)。也就是说,“诚”是对自己的诚,是存在于人的本心之中的人的心志形态。所以,在荀子看来:“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他事矣”[4](《不苟》)。朱熹也认为:“诚其意者,自修之旨也”[3](卷19)。信则是对他人而言的,它要求人的言语行为真实可靠,包含着言语真实和说话算数两层意思。通常,我们是根据人们对其诺言的遵守情况而判断他人是否可信。也就是说,当人作出承诺后,能否切实地践诺,轻诺寡行往往被看作是无信的标志,而有诺必行则被看作为讲信用的和可信的。人的生活内容虽然复杂多样,但无非包含对己和对人两个方面,把“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也就是对人的生活的完整表述。因而,“诚信”二字,就是对人的生活的完整性的要求,是人应有的生活形态。
“诚”与“信”作为人的完整生活的两个方面,是互为基础、互动共在的。人能待己以“诚”,也就能够待人以“信”,就会信守诺言。在这种情况下,“信”是以“诚”为基础的,是“诚”的外化,表现出了“诚”为“体”,“信”为“用”的状况。即,诚是信之体,信是诚之用;诚涵内,信显外[5](P7)。反过来,“信”又生成和强化着“诚”,当人们在社会交往需求的压力下,意识到应对他人讲信用的时候,他就会“诚心正意”地对待自己的诺言,并立身于诚。这时,“信”又表现为“诚”的基础,是“诚”赖以生成的前提和赖以强化的动力。所以说,“诚则信矣,信则诚矣”[6](卷25)。
在关于诚为“体”、信为“用”的理解中,诚信一词所代表的是一种“体”“用”合一的形态。同时,当诚信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时,它也是一种境界。所以,诚信作为人的一种生活形态,又是一个无限的通向更高境界的目标,在对“诚信”的追求中,它实际上会表现为不断地展开的“样态”,以至于遍布和贯穿到人们的其他各个方面的生活内容中去,并体现在人的集体性的生产和交往活动之中。
然而,一般说来,在两种情况下往往会表现出诚信式微的趋向:其一,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会对人的完整的诚信生活造成冲击。因为,在熟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确定的空间位置,在人际关系上,他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与什么样的人交往,都是相对固定的,以至于人的生活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生活内容要能够保证不断地被按原样复制下去,就必须拥有诚信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诚信恰恰是这种生活的“基因”。比如,一个人如果不讲诚信,他就会受到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排挤,他的生活地位和内容都会发生改变,这时,他就无以复制自己的生活,他昨天的生活就是他曾拥有的生活的终止形态。相反,一个在讲诚信方面超出一般水平的人,可能会得到熟人社会的超值信任,他的地位、人际关系也会发生改变,也表现出不是照原样复制自己生活的状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因为诚信的不同而改变了其生活形态,所以,我们可以用“基因突变”来比喻它。不过,总起来说,熟人社会是一个“诚信为本”的社会,当熟人社会受到陌生人社会的冲击和替代时,整个社会也开始从“诚信为本”向“能力为本”转化,至少,原先那种不讲诚信就无以为生的状况不再存在,一个人只要有能力,那怕是坑蒙拐骗,也能够在陌生人环境中生存下来的。这对诚信生活形态的破坏力是极大的,以至于整个社会将出现明显的诚信水平下降的趋势。
其二,从个体性主体的交往向群体性主体的交往的转变,也会使诚信生活受到了破坏。或者说,使诚信生活受到了忽视、冷落,从而走向日益式微的方向。一般说来,农业社会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是行为的主体,即个体是行为的发出者、承载者。当然,在农业社会中也存在着普遍的群体性活动,但是,这种群体性活动不仅不会消解个体的行为主体特征,反而更倾向于强化人的个性。以个体为主体的交往,必然需要以诚信为基础,而且这种交往愈是频繁,也就愈加强化和增加人们的诚信。然而,在走向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也由于城市化的聚居形式,把人置于一个通过个体活动无法保证和维护其生存利益的环境中,这时,人们变得更经常性地以群体的形式来开展活动。正是在此意义上,学者们把工业社会称作为组织化社会。所谓组织化,实际上就是以相对固定的形式把群体活动确定为社会活动的单元。这样一来,个体性的活动主体逐渐地被消解到了群体性活动主体之中去了,即使人再以个体的形式单独开展活动时,在他身上也无处不见群体的踪影。群体性的活动,倾向于强化共同行动的规则、规范和纪律,而个人的诚信则受到了忽视,久而久之,人的诚信生活也被人们所忘却。
近代社会所生成的社会治理模式基本上是由政府扮演治理者的角色和承担治理责任的,而这种类型的政府恰恰是在陌生人社会以及群体性活动日益彰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所以,近代以来的政府往往是以规则、规范和纪律的制定者、维护者和执行者的形象而展示于人的。由于这个原因,政府成了诚信的误区和空场,公务人员也相应地丧失了可以用诚信来度量的特性。我们在政府中看到的公务员是千人一面的,他们从属于同一的机构和部门,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是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他们用公事公办的官僚作风去迎合官僚体制,并把其官僚作风作为从官僚体制的组织层级中去邀功请赏的所谓“业绩”。因而,在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那里,诚信不再,诚信生活远离于人变成了一种常态现象。
托夫勒对工业社会的批评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对诚信消解之根源的揭示。托夫勒说:“工业革命一方面以它自己富有特色的技术,各种社会组织机构,以及它自己的情报信息手段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创建了一个惊人的一体化的社会制度。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把一个社会整体无形地撕裂,在我们的生活道路上,形成充满了经济紧张,社会冲突和心理不适应的状况。”[7](P35)结果,工业社会拥有了形式上的一体性,而在实质性方面处处都是分裂的,并且形式的方面与实质的方面也是分裂开来的。用哲学的术语来表达,工业社会在一切方面都丧失了总体性,它在形式上的一体性也只是一种有形无质的整体性,是失去了总体性的整体性。因而,托夫勒断言,在工业社会中,处处都有“无形的楔子”,“把人类生活劈成两半”[7](P35)。因此,“诚”与“信”也被劈成了两半,而诚信一旦被劈成两半,作为人的完整的诚信生活也就丧失了。最为根本的还是:在工业社会,“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文化上也受到这种分裂的影响。由于它还产生了有史以来极端向钱看,拼命赚钱,精于计算的商业化的文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血缘、爱情、友谊、乡亲和社会关系,统统都受到商业性个人利益的玷污和腐蚀。”[7](P39)通过钱的媒介,一切都是可以出卖和购买的,为了钱,就必须算计他人也算计自己,诚信完全成了一种羁绊。
在失去诚信的地方,诚信显得弥足珍贵。当工业化、城市化的生活模式确立起来之后,人们表现出了对诚信生活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怀念诚信的价值。20世纪后期出现的一场后工业化运动,为人们恢复诚信生活带来了契机。但是,人类诚信生活能否得到恢复,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引导,特别需要把公务员的诚信行为作为我们恢复诚信生活的起点。
二、在公务员的行为选择中重建诚信生活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全面进入工业化的进程,但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大致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工业化的迹象开始显现,呈现出工业化进程与后工业化进程同步前进的历史特征。虽然托夫勒不同意使用后工业化、后工业社会等概念,他倾向于使用“第三次浪潮”的概念,但在实质上,他的“第三次浪潮”所指的还是后工业化的运动。他认为:“第三次浪潮文明将开始弥补有史以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裂,兴起了明天的‘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经济。因此,它将凭借着我们理性的帮助,成为有史以来第一次具有真正人性的文明。”[7](P5)显然,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也会消除行政管理者与其行政管理对象之间的分裂,政府及其公务员会转化为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受益者的统一化,特别是公务员,既提供服务,又在服务之中。这样一来,我们看到了一种新的行为模式,那就是以服务行为为切入点的对自己与对他人的统一。从而使对自己的“诚”与对他人的“信”的统一有了客观的社会基础。而公务员的行为,恰恰是在这个基础上走向社会化进程的起点。托夫勒把这一进程的结果说成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具有真正人性的文明”,丝毫也不夸张。因为,如上所述,熟人社会中的诚信虽然是以一种生活形态而出现的,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迫于熟人社会生活秩序的压力,而后工业社会对于诚信生活的回归,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农业社会的诚信生活形态,而是向更高的诚信生活形态迈进。
既使从全球的范围来看,今天的公务员行为选择也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进行的,即卡蓝默所说的“普遍的合作伙伴关系”正在确立的社会。卡蓝默认为,当前正在发生的历史性变动表明:“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的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8](P56)在国与国之间,需要建立起合作关系,在一国内部,近代社会致力于消除等级、创造自由的政治文明成就,也需要在普遍的合作关系中得到巩固和提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公众的合作,一切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即是一个理想,也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务员处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不仅他以及他的行为是起着联系桥梁的作用,而且他自身就同时拥有双重身份;另一方面,国家与政府在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完善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必然体现在公务员的职业行为上,国家与政府在合作关系之中是否属于有诚信的一方,是由公务员职业行为来加以诠释和证明的。
如果比较新旧两种治理体系的话,就会发现,在工业社会的“旧体制下的治理为每个机构规定了职能,机构缺乏合作的意识,因为围绕职能只可能产生竞争而不是合作。一旦职能的划分不够明确——怎么可能将世界简化为一张职能和规则清单呢,就会立即引发一场壕堑战……”在这种依据职能设立的专职司掌规则的机构中,以及由机构组合成的治理体系中,至多,“人们只能围绕一个共同的项目和目标开展合作,分担责任”[8](P78),是不可能围绕共同的事业开展合作的。由于“一项共同的事业需要方方面面的职能,职能因此被定义为每个人为这项事业所作出的贡献”[8](P78—79),也就是说,职能把共同事业分解成一个个零碎的碎片,机构及其人员承担职能,实际上是把某一碎片捧在手中,顶礼膜拜,当他或它与捧着另一碎片或意欲同捧这一碎片的机构或人员交往、共事的时候,他们之间就陷入竞争和冲突的境地,他们不愿意讲诚信,也不可能去讲诚信。根据卡蓝默的设想,在后工业社会,如果在治理的过程优先突出共同目标和共同标准,以求共同目标、共同标准基础上的政策取向的多元化和行为选择的灵活性,保证每一个机构都能够“按照贯穿其职能的共同标准,对共同目标承担自己的责任”[8](P80),就会实现各个部门、各个机构之间的精诚合作,公务人员也就会以开放的心态对他人和对自己许以诚信。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社会治理体系也将为公务员讲诚信提供一个机构上的、制度上的依据,甚至会促使他在诚信的原则下去开展活动,去作出行为选择,甚至走向建构诚信生活的方向。
当然,公务员能否在自己的行为选择中以诚信为本,取决于观念的转变。也就是说,他需要从管理导向的观念转变到服务导向的观念上来。观念的转变实际上能够赋予治理体系以不同的性质,“在以前,公共交通投资被界定为‘基础性资本投资,就是指投资于有形的道路或有形的设施……’其投资建设往往以‘作为公共交通系统本身具有的因素’为标准,如包括‘高速公路建设的里程数、机场建设的数量和交通路网拓展的地理范围等’。……在新的公共管理思维里,这些投资项目则被看作是‘一项服务而不是一项设施……这一简单的转变即刻促使我们以动词的语式而不是名词的语式来描述、解释公共交通系统。这时,我们必须思考:这个系统要做什么?而不是这个系统是由什么构成的?这个系统应该怎样运行?而不是这个系统呈现什么形状?……于是,这些思考会不可抗逆地引导我们回答更加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公共交通系统应该为谁而建造?’”[9](P19—20)这就是说,公务员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向“公共服务的供给者”的观念转变,对于政府以及整个治理体系的性质都会有着重要影响。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务员只要做到按章办事就可以了,而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他就不能仅仅满足于按章办事,而应主动热情地提供服务,以诚信的言行去树立自己的形象和维护政府的形象。
对于人来说,有什么样的行为,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其实,不仅是人,如果动物也有自己的生活的话,我们可以说,动物的行为就是动物的生活。善于奔跑,它的生活方式就是以奔跑为特征的;善于飞行,那么它的生活方式就是以飞行为特征的。但是,动物的生活方式不是建构性的,而是在进化的过程中“被选择”的。人则不同,人的生活是建构性的,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而对生活的选择,其实恰恰是行为选择的结果,或者说,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也就有了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诚信生活的选择正是这样,它既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又是人的行为选择的内容。鉴于现代社会生活的结构是以政府为中心而展开的,政府的领导和引导,决定着一个社会的行为选择。而政府能够作出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在还原的意义上是要落实到人身上的,即落实到公务员的行为选择上来。由此看来,恰恰是公务员的诚信行为选择,才是我们走向诚信生活的关键。
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如果在行为选择方面与走向诚信生活的方向相背离的话,其影响是较小的,主要是在他所生活的圈子所及的地方;而公务员的行为选择失去诚信,影响就大得多了,甚至一个处在最基层的公务员,他的非诚信行为也会有着很大的影响,会伤及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这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其一,政府担负着治理的职能,而政府的治理职能是通过公务员和借由公务员及其活动而实现的,公务员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所代表的是政府,他的任何非诚信行为,都要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损失。其二,公务员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每一个公务员都是公务员群体的构成部分,他在代表政府的同时,更是以公务员群体中的一员而开展活动的,对于公众而言,仅仅与具体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公务员直接交往,而在一次交往或与一个公务员的交往中,就可能形成对公务员群体的印象,所以,一个公务员的非诚信行为将对整个公务员群体形象造成损失。其三,在现代社会,公务员被认为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群体,他不仅在面向公众的时候代表政府以及整个公务员群体,而且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是以这个社会的代表者的角色出现的,作为代表者,他只能以正面的形象出现。在公众的心理中,是从来不以一个普通社会成员的标准来要求他的,如果他在行为选择中出现了非诚信的问题,往往会产生夸张性的负面影响。其四,从现代社会的结构来看,政府由于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而处于一个社会的中心,是公众关注的中心,而且也会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中心,如果留意每日的新闻,就可以看到,大量的新闻内容是关于一些焦点国家政府的,鉴于此,公务员的非诚信行为有可能会产生全球性的影响,不仅败坏一个政府的形象,而且有可能败坏一个国家的形象。可见,公务员在诚信方面的消极表现所造成的总是极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诚信氛围、诚信文化,甚至会产生让人们完全放弃了去追求诚信生活的结果。
总之,诚信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如何构建这种生活形态,责任在于“你”和“我”。但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是我们的“领导者”,我们需要在它的领导下,奔向诚信生活的新世界。这就突出了公务员拥有诚信内容的行为选择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在一场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过程中,人们倍感诚信之于我们的社会活动的价值。近几年来,在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诚信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学者们倾注热情讨论的问题。这一方面表明,这一问题意义之重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诚信生活的渴望。所以,需要寻找构建诚信生活的突破口。事实上,政府在现代社会结构中的中心位置也决定了它是构建诚信生活的领导者,而公务员行为选择中的诚信,又是我们奔向诚信生活的起跑线。所以,我们必须将诚信生活与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参 考 文 献]
[1]何怀宏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
[3]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章诗同荀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5]王良社会诚信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6]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8]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5
[9]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Action Choice of Civil Servants in the Life of Honesty and Trust
ZHANG Kang-zh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The living form in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s one full of honesty and trust aspired and sought by mankind, and is also a realm of life. Now we are in the transcending period from industrial society to post-industrial society. Today we have an historic opportunity that can convert ideal life into reality. In our seeking life of honesty and trust, action choice of civil servants is a starting point and also an important force of guiding the society into the life of honesty and trust.
Key Words:honesty and trust; life honesty and trust; civil servants; action choice
[责任编辑、校对:王维国]